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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職安健


香港的職業健康與安全


 

“所有僱主必須合理而切實可行地確保所有僱員在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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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職安健條例及法例監管所有經濟活動中的安全及健康,當中並包括了工業及非工業經營之行業。職安健的施行範圍已推廣至非工業經營之工作場所,包括辦公室、商務、教育學院、診所、實驗室及其他工作場所。該法例需要僱主、佔用人及僱員遵從一般責任及對於意外預防、防火、工作環境、工作場所的衛生、急救、體力處理操作及使用顯示屏幕設備等各方面制定要求。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其附例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於1955年9月生效。此條例包含了工業中的工作場所,例如工廠及建築地盤並且適用於受僱的女性、年青人及小童。

主要範圍

• 密閉空間
• 危險物質
• 電力
• 機械的防護及操作
• 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
• 負荷物移動機械
• 工作噪音
• 保護眼睛
• 高空工作
• 安全管理

 

 

一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於1997年5月生效並涵蓋所有工作場所,該條例的生效是香港職安健的一大發展。

本條例的目的是 ─
(a) 確保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b) 訂明會有助於使僱員的工作地點變得對該等僱員更加安全和健康的措施;
(c) 改善適用於在工作地點使用或存放的若干危險工序、工業裝置及物質的安全及健康標準;
(d) 一般地對僱員的工作環境的安全和健康方面作出改善。

 

 

(資料來源:香港法例第509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I.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及其附例主要範圍包括:

1. 意外預防
2. 防火
3. 工作場所環境
4. 工作場所之衛生
5. 工作場所之急救
6. 體力處理操作
7. 職業安全及健康(顯示屏幕設備)規例

 

 

II. 僱主的一般責任

每名僱主均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1. 提供或維持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屬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

2. 作出有關的安排,以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在使用、處理、貯存或運載作業裝置或物質方面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3. 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4. 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進出該工作地點的途徑;

5. 維持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屬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工作環境。

 

 

II. 僱員的一般責任

僱員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照顧在其工作地點並有可能因其在工作中的作為或不作為而受影響的人(包括僱員本身)的安全及健康;

 

 

僱員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在所需的情況下與其僱主或該等其他人合作以使該等規定得以遵守。

 


 

合理而切實可行 (Reasonably Practicable)
工作環境或工作活動的風險評估
VS.
實行風險管理時出現的困難、時間、支出問題甚至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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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職安健結合各項管理範疇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此條例於1999年11月生效並包括了共3個部分14個元素。為東主及承建商提供了安全管理系統指引。以下為該14個元素:

第1部

 

1. 說明東主或承建商就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所作的承諾的安全政策。
2. 確使就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所作的承諾得以實行的架構。
3. 目的在令員工具備安全地及在不危害健康的情況下工作的知識的訓練。
4. 為達致安全管理的目標而提供指示的內部安全規則。
5. 藉以找出危險情況並定期或在適當時間對任何上述危險情況作出補救的視察計劃。
6. 藉以找出工人可能遇到的危險以及確定該等危險對工人的危害的計劃,該計劃並且提供適合的個人防護裝備作為在工程控制的方法不可行的情況下的最終解決辦法。
7. 意外或事故的調查,以查究有關意外或事故的成因,並發展即時應變安排,防止意外或事故再次發生。
8. 對緊急情況的應變準備,以發展、傳達和執行就有效管理緊急情況而訂明的計劃。

第2部

 

1. 對次承建商的評核、挑選及管控,以確保次承建商完全知悉其安全責任並實際履行該等責任。
2. 安全委員會。

第3部

 

1. 評核與工作有關的或潛在的危險,並發展安全程序。
2. 提高、發展和維持在工場內的安全和健康的意識。
3. 為在工人面對任何惡劣工作環境之前控制意外及消除危害而設的計劃。
4. 使工人無須遭受職業健康方面的危害的健康保障計劃。

 

(資料來源:香港法例第59AF章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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